作者:崔香丹 合伙人、資深專利代理師
對于包含特定功能、效果的技術特征,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僅通過閱讀權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確地確定實現該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的,該技術特征不屬于“功能性特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四條規定:“對于權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達的技術特征,人民法院應當結合說明書和附圖描述的該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實施方式,確定該技術特征的內容?!鄙鲜鲆幎ㄖ械摹皺嗬笾幸怨δ芑蛘咝Ч磉_的技術特征”,在司法實踐中通常被稱為“功能性特征”?!肮δ苄蕴卣鳌笔切再|較為特殊的技術特征,其以技術特征擬實現或者達到的功能、效果,而不是實現該功能、效果的具體技術手段來限定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導致“功能性特征”的字面含義非常寬泛,涵蓋了所有能夠實現該功能、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不論該實施方式是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前已有的,還是申請日之后新發現、發明的,也不論權利人在申請日是否知曉,又或者是否在說明書中公開。
而《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1中規定:“通常,對產品權利要求來說,應當盡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來限定發明。只有在某一技術特征無法用結構特征來限定,或者技術特征用結構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來限定更為恰當,而且該功能或者效果能通過說明書中規定的實驗或者操作或者所屬技術領域的慣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驗證的情況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來限定發明才可能是允許的?!奔?、雖然規定允許在權利要求中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來限定發明,但也針對此類技術特征作出了諸多限制性規定要求“盡量避免使用”。
由于“功能性特征”在專利侵權訴訟中的解釋是限縮性解釋,因此,技術特征是否屬于“功能性特征”的認定對于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具有重要影響。因此,在解釋權利要求,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通常首先需要認定爭議技術特征是否屬于“功能性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進一步規定:“功能性特征,是指對結構、組分、步驟、條件或其之間的關系等,通過其在發明創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進行限定的技術特征,但本領域技術人員僅通過閱讀權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確地確定實現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的除外?!备鶕撘幎?,在認定爭議技術特征是否屬于“功能性特征”時,不僅需要考慮技術特征文字本身的含義,還需要將該技術特征納入到權利要求限定的整體技術方案中進行理解。
下面,根據《解釋》中對“功能性特征”的相關規定,探討下述權利要求1中的“第一散熱區”、“第二散熱區”是否屬于“功能性特征”。
權利要求1:“一種太陽能燈,其特征在于,包括:燈罩、燈體、后蓋、光源、電路板、電池、散熱板、防水圈、防水按鈕;其中,所述燈罩包括:第一散熱區和第一防水區;所述燈體包括:與所述第一散熱區對應的第二散熱區,以及與所述第一防水區對應的第二防水區;所述燈體底部與所述后蓋連接;所述光源固定于所述散熱板上,并與所述電路板連接;所述散熱板位于所述燈罩與燈體之間,且在所述散熱板的上表面和下表面的周緣上設置有防水圈,經所述防水圈將所述燈罩扣合于所述燈體上,使所述第一防水區與所述第二防水區相對密閉連接;防水按鈕設置于所述燈體上;所述電池、散熱板、光源、電路板封裝于所述燈體內?!?
首 先,從上述限定可知,第一散熱區和第一防水區是對于燈罩空間的區域劃分,第二散熱區和第二防水區是對于燈體空間的區域劃分。在位置關系上,第一散熱區和第二散熱區對應設置,第一防水區和第二防水區對應設置。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熱輻射散熱是最為常見的散熱方式,燈體、燈罩中的特定區域可以通過熱輻射等方式散熱屬于本領域的公知常識。因此,“第一散熱區”“第二散熱區”本質上是對燈罩、燈體的特定部分的區域劃分。
其 次,根據上述權利要求1限定的整體技術方案,太陽能燈包括散熱板,該散熱板位于燈罩和燈體之間,并通過設置在所述散熱板的上表面和下表面的防水圈,將所述燈罩扣合于所述燈體上,使所述第一防水區與所述第二防水區相對密閉連接。在燈罩空間內,被防水圈密封的區域為第一防水區,除去第一防水區的區域為第一散熱區。在燈體空間內,被防水圈密封的區域為第二防水區,除去第二防水區的區域為第二散熱區。
由此可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結合第一散熱區和第二散熱區本身的含義以及權利要求1的整體技術方案,能夠直接、明確地確定所述特征的具體實施方式,因此,所述特征不屬于用功能或者效果來限定保護范圍,導致保護范圍過于寬泛,應當理根據《解釋》第四條的規定進行限縮解釋的情形。即、上述“第一散熱區”“第二散熱區”不屬于功能性特征。
綜上,對于包含特定功能、效果的技術特征,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僅通過閱讀權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確地確定實現該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的,該技術特征不屬于《解釋》第四條規定的“功能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