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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思悅 合伙人、資深專利代理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于1985年起實施,并于1992年、2000年、2008年進行過三次修改?!秾@ā返谒拇涡薷牡墓ぷ饔?012年啟動,歷時8年之久,其間《專利法》修改草案幾經調整。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改后的《專利法》將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本文將淺析《專利法》第四次修改中的幾個重要方面。

一、關于加強專利權保護方面的條文修改(第71、74條)

1. 提高法定賠償上限和下限

在我國的專利民事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于缺少類似于證據開示的制度,專利權人經常面臨的困境是:能夠認定被告侵權,但有關損害賠償的證據由被告掌握,原告無從取得因被告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的有關證據,又缺少關于專利許可使用費的證據,因此按照《專利法》的規定,法官只能夠根據法定賠償確定損害賠償的金額。據統計,在我國近年來的大多數專利民事侵權訴訟案件中,法官都是適用法定賠償來確定損害賠償金額的。因此,提高法定賠償的數額對于提高我國專利訴訟的損害賠償金額、更好地保障專利權人的利益至關重要。

第四次修改的《專利法》大幅提高了法定賠償的數額,將原先的一萬元至一百萬元的范圍提高至三萬元至五百萬元。該五百萬元上限與《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著作權法》中的相關規定保持一致,體現了我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決心;而三萬元的下限考慮了規模較小的侵權主體(如銷售主體)的實際情況和承受能力。

2. 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

在近年來的專利民事侵權訴訟中,各級法院和相關政府部門發現僅僅基于“填平原則”來確定損害賠償金額,已經不足以遏制惡意專利侵權的行為。因此,在第四次修改的《專利法》中,首次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制度,規定對故意侵犯專利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這與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中有關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的規定保持一致。而五倍的上限也高于美國的三倍,是全球各國專利法律規定中最高的倍數。懲罰性賠償不僅可以彌補專利權人的損失,還可以極大地威懾故意侵權者,有利于在維護尊重技術創新和知識產權保護的社會環境,保證良好的社會經濟秩序。

根據第71條的規定,懲罰性賠償的適用主要涉及兩個問題:如何判定侵權人的主觀故意、以及如何界定情節嚴重。構成“故意”的情節可能包括:以同一主體或變更主體實施相同的侵權行為,明知專利存在卻蓄意抄襲(例如,同時侵犯專利權人同一件專利中的多項權利要求的專利權或者專利權人的多件專利的專利權,對于專利權人標注專利標識的專利產品的抄襲等),故意隱瞞侵權事實或銷毀相關證據,拒絕就侵權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等,可以根據這些情節判定侵權人的惡意。而主要以侵權為業,侵權獲利大、規模大、持續時間長、次數多,則可能被認定為構成“情節嚴重”。

3. 舉證責任轉移

如上所述,由于缺少證據開示制度,專利權人往往難以獲得通常由被告掌握的有關損害賠償的證據。為解決此問題,第四次修改的《專利法》在第71條中納入了在實踐中廣受專利權人歡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27條的規定,在一定情況下將有關損害賠償證據的舉證責任轉移給被告,即,在原告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被告掌握的情況下,法院可以責令被告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被告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法院可以參考原告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并且,第71條將上述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在權利人已經提供侵權人所獲利益的初步證據”修改為“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進一步降低了權利人的舉證責任和舉證責任轉移的觸發條件。

提高的法定賠償數額、懲罰性賠償以及舉證責任轉移的有關規定均有助于提高專利民事侵權訴訟中判定的損害賠償金額,更好地保障專利權人的利益,并對侵權者造成更大的威懾。

4. 訴訟時效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總則》已經將普通訴訟時效由兩年修改為三年。對此,第四次修改的《專利法》在第74條中進行了適應性修改,將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也修改為三年,并將訴訟時效的起算點由“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修改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以及侵權人之日”,以與《民法總則》及《民法典》中的相關規定保持一致。

二、關于外觀設計專利方面的條文修改(第2、29、42條)

1. 對于局部外觀設計進行保護

此前,我國只保護產品整體的外觀設計,而不保護產品局部的外觀設計?!秾@麑彶橹改稀吩凇安皇谟柰庥^設計專利權的情形”中列明了“產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單獨出售且不能單獨使用的局部設計,例如襪跟、帽檐、杯把等”。實踐中,抄襲者為了規避專利侵權,常常僅抄襲外觀設計最具特點的個別局部設計,或者在產品中對局部設計進行組合,由于局部外觀設計保護的缺失,專利權人往往對于這樣的抄襲行為無計可施。另外,對于圖形用戶界面外觀設計專利而言,由于只能保護包含該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的整體外觀設計,其保護范圍也大為縮限。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我國在第四次修改的《專利法》中引入了局部外觀設計的保護。

在局部外觀設計能夠被保護的美國、歐洲、日本等國家和地區的實踐中,可以在線條圖中用實線表示產品中主張保護的部分、用虛線表示不主張保護的部分,或者在照片或渲染圖中對于不主張保護的部分進行模糊處理。在對于局部外觀設計進行保護之后,專利申請人在我國提交要求這些國家和地區申請的優先權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時,也無需再對這樣的虛線部分或模糊部分進行處理,由此可以獲得與在先申請類似的保護范圍。

我國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數量近年來一直高居全球之首,2019年的申請量高達約71萬2千件,目前有效的外觀設計專利總量也高達約272萬件??梢灶A見的是,引入局部外觀設計后,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數量將進一步增長。而由于我國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通過初步審查、無需實質審查即予以授權,設計元素較少的局部外觀設計更容易發生不具備授權條件而獲得授權、或相同或實質相同的大量局部外觀設計申請均獲得授權的情況,外觀設計專利民事侵權訴訟的數量也可能會相應地增長,近年來外觀設計專利訴訟的數量已經位居三種專利類型之首(約占60%)。因此,需要警惕局部外觀設計帶來的專利權濫用的風險,可以考慮效仿美國、日本、韓國對于外觀設計申請、特別是局部外觀設計申請進行一定程度的實質審查,以防止損害社會公眾利益、浪費司法資源。

2. 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期限延長至15年

為了給予外觀設計更好的保護,第四次修改的《專利法》將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限由10年延長至15年,這也與我國計劃加入的《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海牙協定》中規定的保護期限相符。該協定目前在全球共有約70個締約國,通過該協定在海外尋求外觀設計保護,可以大大節省申請人的申請時間和費用。

3. 為外觀設計增加國內優先權制度

此前,國內優先權制度僅適用于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第四次修改的《專利法》為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增加了國內優先權制度,優先權期限為6個月??紤]到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較短的審查周期,專利申請人可以在首次申請被駁回或被視為撤回后,在優先權期限內重新提交克服缺陷的申請,并要求首次申請的優先權,享受優先權日。另外,對于在提交了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后又對相關產品的外觀設計進行了調整的專利申請人而言,如果以與首次申請相似的外觀設計再次提交申請,在后申請有可能存在重復授權的風險,而利用外觀設計的國內優先權制度,則可以以前后兩個設計為基礎重新提交一件外觀設計申請,并要求首次申請的優先權,享受優先權日。采用這樣的申請策略,申請人無需等到產品的全部設計完成后再提交專利申請。

三、關于藥品專利鏈接制度方面的條文修改(第76條)

與美國的Hatch-Waxman法案類似,第四次修改的《專利法》在第76條中引入了作為藥品專利糾紛的早期解決機制的專利鏈接制度,即,將仿制藥上市審批過程與原研藥專利進行鏈接,避免仿制藥上市后侵犯原研藥的專利權,造成仿制藥停產損害公眾利益等不利后果。該專利鏈接制度與Bolar例外以及下文中介紹的專利保護期延長制度將成為我國藥品專利保護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根據第76條的規定,在藥品上市審評審批過程中,擁有與藥品技術有關的專利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行政裁決,對于藥品相關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作出判決或行政裁決;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或者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行政裁決。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根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來決定是否暫停批準藥品上市。

第76條進一步規定,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即,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即,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藥品上市許可審批與藥品上市許可申請階段專利權糾紛解決的具體銜接辦法,報國務院同意后實施。對此,2020年9月11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已經就《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該征求意見稿的規定,對于認定藥品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尚未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或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行政裁決,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也將暫停批準藥品上市。2020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關于審理涉藥品上市審評審批專利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其主要解決的就是《專利法》第76條的法律適用問題。

四、關于專利保護期調整和專利保護期延長方面的條文修改(第42條)

1. 引入專利保護期調整制度

根據第四次修改的《專利法》第42條的規定,自發明專利申請日起滿四年,且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滿三年后授予發明專利權的,專利權人可以就發明專利在授權過程中的不合理延遲請求補償專利有效期,但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除外??梢灶A見的是,該規定將使審查周期較長的發明專利申請的數量明顯減少。

2. 引入專利保護期延長制度

由于與藥品相關的發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過程通常比其他技術領域的專利申請耗時更長,藥品上市還要經歷漫長的臨床試驗和行政審批程序,因此待藥品正式上市時相關專利保護期可能已經所剩無幾。為了保證原研藥廠能夠有足夠長的專利保護期來獲得合理利潤,第42條還引入了藥品專利保護期延長制度,即,為補償新藥上市審評審批占用時間,對在中國獲得上市許可的新藥發明專利,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應專利權人的請求給予期限補償;同時,為了平衡原研藥企、仿制藥企、以及公眾利益之間的關系,對新藥因為上市審批審評占用時間的補償附加了補償期限不超過五年、新藥上市后總有效專利權期限不超過十四年的雙重限制。

專利權人需要注意的是,專利保護期調整和專利保護期延長均非自動發生的,都需要專利權人主動請求。

五、關于禁止濫用專利權方面的條文修改(第20條)

第四次修改的《專利法》在第20條中規定,申請專利和行使專利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專利權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濫用專利權,排除或者限制競爭,構成壟斷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處理。

誠實信用原則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均為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通過在《專利法》中明文強調這兩項基本原則,將有利于更好地規制不誠信和濫用專利權的行為,比如編造或偽造技術方案和實驗數據進行專利申請的行為、通過不正當專利申請騙取政府補貼的行為、基于明顯不具備授權條件或明知無效的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進行惡意訴訟的行為、超過正當維權限度的針對同一競爭對手發起的大量專利訴訟或行政查處的濫用專利權的行為。

而在反壟斷方面,我國的《反壟斷法》、《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工商管理行政總局《關于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已經對濫用專利權造成排除或者限制競爭后果的壟斷行為進行了規制,在上述第20條中將《專利法》與《反壟斷法》進行鏈接,將使得法院在后續審理相關專利壟斷案件時能夠直接適用《專利法》的規定。

六、關于專利開放許可制度的條文修改(第50、51、52條)

據統計,我國的科技成果轉化率不足30%,遠低于發達國家的水平。為了改善這一現狀,第四次修改的《專利法》引入了專利開放許可制度,旨在降低專利許可交易的成本與風險,提高交易效率,并克服專利許可供需雙方信息不對稱的問題。

相比于企業,我國的高校對于專利開放許可制度的積極性或許會更高。在我國,高校盡管擁有大量專利,但科技成果轉化率和專利產業化率遠低于企業,主要原因就是高校缺少專利交易的相關資源和渠道,不熟悉專利交易市場的情況。而專利開放許可制度恰恰可以較好地解決這一問題,高??梢岳脟抑R產權局提供的公開平臺發布希望進行開放許可的專利信息,專利許可談判也不再必要。另外,開放許可實施期間對于專利年費的減免也可以有效地降低專利權人維持專利權的成本。

對于第四次修改的《專利法》中未明確規定的實施層面的具體規定,立法機關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在后續發布的《專利法實施細則》以及《專利審查指南》予以明確。

在我國《專利法》第三次修改與第四次修改之間的十二年中,我國已經成為了全球專利申請量最高的國家。全球的技術創新者都將我國視為最重要的專利申請國之一,在我國實施專利權、進行專利交易的愿望也越來越強烈?!秾@ā返牡谒拇涡薷木褪菫榱隧槕@樣的趨勢,旨在為來自全球的專利權人提供更有力的專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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